施工總承包序列資質標準

發布時間:2016-06-03 瀏覽:1830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 、三級。

1.1 一級資質標準

1.1.1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1.1.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9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30 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150 人。

1.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 25 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地上18-24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 1 項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 2 項;

(3)建筑面積 3 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建筑面積 2 萬-3 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30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30 米(不含) (或鋼結構單跨 30-36 米(不含) )的建筑工程 2 項。

1.2 二級資質標準

1.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1.2.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9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5 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75 人。

1.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 12 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地上8-11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2) 高度50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1項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 2 項;

(3)建筑面積 1 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0.6萬-1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21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21 米(不含) (或鋼結構單跨 21-24 米(不含) )的建筑工程 2 項。

1.3 三級資質標準

1.3.1 企業資 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1.3.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4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 人,且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1.4 承包工程范圍

1.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1.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業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屋面、裝修裝飾、建筑幕墻、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 給排水、 暖通 、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二、 公路工程施工總 承包資質標準

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2.1一級資質標準

2.1.1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2.1.2 企業主要人員

(1)公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5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75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25人,且施工員、安全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50 人。

2.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3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修建一級以上公路路基 100 公里以上;

(2)累計修建二級以上等級公路路面(不少于 2層且厚度 10 厘米以上瀝青混凝土路面,或 22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 萬平方米以上;

(3)累計修建單座橋長≥500 米或單跨跨度≥100米的橋梁 6 座以上;

(4)累計修建單座隧道長≥1000 米的公路隧道 2座以上,或單座隧道長≥500 米的公路隧道 3 座以上。

2.1.4 技術裝備具有下列機械設備:

(1)160 噸/小時以上瀝青混凝土拌和設備 3 臺;

(2)120 立方米/小時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設備 4臺;

(3)300 噸/小時以上穩定土拌和設備 4 臺;

(4)攤鋪寬度 12 米以上的瀝青混凝土攤鋪設備 6臺;

(5)各型壓路機 20 臺(其中瀝青混凝土壓實設備10 臺,大型土方振動壓實設備 10 臺);

(6)扭矩 200 千?!っ滓陨系你@機 2 臺;

(7)80 噸以上自行式架橋機 2 套;

(8)水泥混凝土泵車 4 臺;

(9)隧道掘進設備 2 臺,水泥混凝土噴射泵 4 臺 ,壓漿設備 2 臺。

2.2 二級資質標準

2.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2.2.2 企業主要人員

(1)公路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5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公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50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員、安全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30 人。

2.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3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修建三級以上公路路基 200 公里以上;

(2)累計修建四級以上公路路面(厚度 5 厘米以上瀝青混凝土路面或 20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0萬平方米以上;

(3)累計修建單座橋長≥100 米或單跨跨度≥40米的橋梁 4 座以上。

2.2.4 技術裝備具有下列機械設備:

(1)120 噸/小時以上瀝青混凝土拌和設備 2 臺;

(2) 60立方米/小時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設備2臺;

(3)300 噸/小時以上穩定土拌和設備 2 臺;

(4)攤鋪寬度 8 米以上的瀝青混凝土攤鋪設備 2臺;

(5)120 千瓦以上平地機 3 臺;

(6)1 立方米以上挖掘機 3 臺;

(7)100 千瓦以上推土機 3 臺;

(8) 各型壓路機 10 臺(其中瀝青混凝土壓實設備 4臺,大型土方振動壓實設備 2 臺);

(9)扭矩 200 千?!っ滓陨系你@機 1 臺;

(10)80 噸以上自行式架橋機 1 套;

(11)50 噸以上吊車 1 臺;

(12)水泥混凝土泵車 2 臺;

(13) 隧道掘進設備 1 臺, 水泥混凝土噴射泵 2 臺 ,壓漿設備 1 臺。

2.3 三級資質標準

2.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2.3.2企業主要人員

(1)公路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8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6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公路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5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8 人,且施工員、安全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企業具有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15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2.3.3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機械設備:

(1)100 噸/小時以上瀝青混凝土拌和設備 1 臺;

(2)50 立方米/小時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設備 1臺;

(3)攤鋪寬度 4.5 米以上瀝青混凝土攤鋪設備 2臺;

(4)8 噸以上壓路機 5 臺;

(5)1 立方米以上挖掘機 2 臺;

(6)120 千瓦以上平地機 2 臺;

(7)30 噸以上吊車 1 臺。

2.4 承包工程范圍

2.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級公路及其橋梁,長度 3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2.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一級以下公路,單座橋長 1000 米以下、單跨跨度 150 米以下的橋梁,長度 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2.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二級以下公路,單座橋長 500 米以下、單跨跨度 50 米以下的橋梁工程的施工。

注:

公路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公路工程、橋梁工程、公路與橋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結構)工程、交通工程等專業職稱。

三、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3.1 一級資質標準

3.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3.1.2 企業主要人員

(1)鐵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5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鐵路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鐵道工程(或橋梁工程或隧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鐵道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75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員、測量員、質量員、安全員、試驗員、材料員、標準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200 人。

3.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5 類中的 3 類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類所列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 150 公里以上Ⅰ級鐵路綜合工程(不包括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 ;

(2)2 座全長 1000 米以上鐵路隧道;

(3) 3 座單跨 32 米且橋長 100 米以上的鐵路橋梁;

(4)2 個單項合同額 5000 萬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場;

(5) 2 個單項合同額 1 億元以上的總承包鐵路綜合工程(不包括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 。

3.2 二級資質標準

3.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3.2.2 企業主要人員

(1)鐵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8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鐵路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鐵道工程(或橋梁工程或隧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鐵道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40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員、測量員、質量員、安全員、試驗員、材料員、標準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100 人。

3.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5 類中的 3 類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類所列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 60 公里以上鐵路綜合工程(不包括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 ;

(2)3 座全長 100 米以上鐵路隧道;

(3)8 座單跨 24 米的鐵路橋梁;

(4)3 座中間站;

(5)2 個單項合同額 2000 萬元以上的總承包鐵路綜合工程(不包括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

3.3 三級資質標準

3.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3.3.2 企業主要人員

(1)鐵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3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鐵路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鐵道工程(或橋梁工程或隧道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鐵道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20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員、測量員、質量員、安全員、試驗員、材料員、標準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5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3.4 承包工程范圍

3.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新建、改建 30 公里以下Ⅰ級鐵路工程施工 ,以及Ⅱ、Ⅲ、Ⅳ級鐵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鋼板梁橋和單跨大于 64 米的橋梁、全長 30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

3.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新建、改建 15 公里以下Ⅰ級鐵路工程、30公里以下Ⅱ、Ⅲ、Ⅳ級鐵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鋼桁梁、鋼板梁橋及單跨大于 32 米的橋梁、全長 1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3.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新建、改建 15 公里以下Ⅲ、Ⅳ級鐵路綜合工程的施工(不包括鋼桁梁、鋼板梁橋及單跨大于 24 米的橋梁、全長 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注:

鐵道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鐵道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鐵路線路、站場、路基、軌道等專業職稱。

四、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 承包資質標準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4.1 一級資質標準

4.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4.1.2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5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0 人,其中港口與

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2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 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 (含施工船員)不少于 75 人。

4.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5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 沿海 5 萬噸級或內河 2000 噸級以上碼頭工程;

(2)5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 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 沿海 5 萬噸級或內河 10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1000 噸級以上船閘或 30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5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20 萬平方米或內河 10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10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5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1.4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 7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樁船;

(2)200 噸以上起重船;

(3) 3000 噸級以上半潛駁或 100 立方米/小時以上砼攪拌船;

(4)排寬 40 米以上鋪排船;

(5)2000 立方米以上艙容耙吸式挖泥船;

(6)總裝機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7)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 二級資質標準

4.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4.2.2 企業主要人員

(1) 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8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30 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 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 (含施工船員)不少于 50 人。

4.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5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 沿海 1 萬噸級或內河 1000 噸級以上碼頭工程;

(2)1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 3 米的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

(4)沿海 2 萬噸級或內河 3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 300 噸級以上船閘或 5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2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10 萬平方米或內河 5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5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3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2.4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 5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 30 米以上打樁船;

(2)80 噸以上起重船;

(3)排寬 20 米以上鋪排船;

(4)總裝機功率 16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5)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3 三級資質標準

4.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4.3.2 企業主要人員

(1) 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0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 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 (含施工船員)不少于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4.3.3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 4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打樁船;

(2)起重船;

(3)總裝機功率 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

(4)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4 承包工程范圍

4.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圍堰、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筑物、筒倉、船塢、船臺、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

筑設備機電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 5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5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1000 噸級以下船閘和 30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10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6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

陸域吹填工程、沿海 28 萬平方米或內河 12 萬平方米以下堆場工程、12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6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

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4.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1 萬噸級和內河 3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堤、1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300 噸級以下船閘和 5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 2 萬噸級和內河5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3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 12 萬平方米或內河 7 萬平方米以下港區堆場工程、8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4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筑設備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五、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 承包資質標準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5.1 一級資質標準

5.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5.1.2 企業主要人員

(1)水利水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0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70 人。

5.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7 類中的 3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其中 1~2 類至少 1 類,3~5 類至少 1 類,工程質量合格。

(1)庫容 5000 萬立方米以上且壩高 15 米以上或庫容 1000 萬立方米以上且壩高 50 米以上的水庫、水電站大壩 2 座;

(2)過閘流量≥500 立方米/秒的水閘 4 座(不包括橡膠壩等) ;

(3)總裝機容量 100MW 以上水電站 2 座;

(4)總裝機容量 5MW(或流量≥25 立方米/秒)以上泵站 2 座;

(5)洞徑≥6 米(或斷面積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長度≥500 米的水工隧洞 4 個;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澆筑 50 萬立方米以上或壩體土石方填筑 120 萬立方米以上或灌漿 12 萬米以上或防滲墻 8 萬平方米以上;

(7)單項合同額 1 億元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

5.2 二級資質標準

5.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5.2.2 企業主要人員

(1)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5 人,其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6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水利水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30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40 人。

5.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7 類中的 3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其中 1~2 類至少 1 類,3~5 類至少 1 類,工程質量合格。

(1)庫容 500 萬立方米以上且壩高 15 米以上或庫容 10 萬立方米以上且壩高 30 米以上的水庫、水電站大壩 2 座;

(2)過閘流量 60 立方米/秒的水閘 4 座(不包括橡膠壩等) ;

(3)總裝機容量 10MW 以上水電站 2 座;

(4)總裝機容量 500KW(或流量≥8 立方米/秒)以上泵站 2 座;

(5)洞徑≥4 米(或斷面積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長度≥200 米的水工隧洞 3 個;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澆筑 20 萬立方米以上或壩體土石方填筑 60 萬立方米以上或灌漿 6 萬米以上或防滲墻 4 萬平方米以上;

(7)單項合同額 5000 萬元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

5.3 三級資質標準

5.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5.3.2 企業主要人員

(1)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8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2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5.4 承包工程范圍

5.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

5.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工程規模中型以下水利水電工程和建筑物級別 3 級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規模限制在以下范圍內: 壩高70米以下、 水電站總裝機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徑小于 8 米(或斷面積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長度小于 1000 米、堤防級別 2 級以下。

5.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6000 萬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型以下水利水電工程和建筑物級別 4 級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總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圍內: 壩高 40 米以下、 水電站總裝機容量 20MW以下、泵站總裝機容量 800KW 以下、水工隧洞洞徑小于6 米(或斷面積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長度小于 500 米、堤防級別 3 級以下。

注:

1.水利水電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發電、供水、治澇、水環境治理等為目的的各類工程(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主要工程內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壩、堤、水閘、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與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過木、過魚建筑物、地基處理建設、水電站建設、水泵站建設、水力機械安裝、水工金屬結構制造及安裝、電氣設備安裝、自動化信息系統、環境保護工程建設、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土地整治工程建設,以及與防汛抗旱有關的道路、橋梁、通訊、水文、鑿井等工程建設,與上述工程相關的管理用房附屬工程建設等,詳見《水利水電工程技術術語標準》 (SL26-2012) 。

2.水利水電工程等級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 (SL252-2000)確定。

3.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水利水電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農田水利工程、水電站動力設備 、電力系統及自動化、水力學及河流動力學、水文與水資源、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水利機械等水利水電類相關專業職稱。

六、電力工程施工總 承包資質標準

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6.1 一級資質標準

6.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6.1.2 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5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電力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電力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0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造價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150 人。

6.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5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電站裝機容量 180 萬千瓦以上;

(2)單機容量 20 萬千瓦機組累計 6 臺;

(3)220 千伏送電線路累計 600 公里;

(4)220 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累計 8 座;

(5)220 千伏電纜工程累計 100 公里。

6.2 二級資質標準

6.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6.2.2 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0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電力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電力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30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75 人。

6.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5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電站裝機容量 100 萬千瓦以上;

(2)單機容量 10 萬千瓦機組累計 4 臺;

(3)110 千伏送電線路累計 700 公里;

(4)110 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累計 7 座;

(5)110 千伏電纜工程累計 200 公里。

6.3 三級資質標準

6.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6.3.2 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5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電力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電力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6.4 承包工程范圍

6.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發電工程、各種電壓等級送電線路和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6.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單機容量 20 萬千瓦以下發電工程、 220 千伏以下送電線路和相同電壓等級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6.4.3 三 級資質

可承擔單機容量 10 萬千瓦以下發電工程、 110 千伏以下送電線路和相同電壓等級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注:

1.電力工程是指與電能的生產、輸送及分配有關的工程。包括火力發電、水力發電、核能發電、風電、太陽能及其它能源發電、輸配電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2.電力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熱能動力工程、水能動力工程、核電工程、風電、太陽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輸配電及用電工程、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等專業職稱。

七、礦山工程施工總 承包資質標準

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 、三級。

7.1 一級資質標準

7.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7.1.2 企業主要人員

(1)礦業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2 人,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3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礦建工程專業高級職稱;礦山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0 人,且專業齊

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150 人。

7.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5 類中的 2 類或某 1 類的 3 項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100 萬噸/年以上鐵礦采、選工程;

(2)100 萬噸/年以上有色砂礦或 60 萬噸/年以上有色脈礦采、選工程;

(3) 120 萬噸/年以上煤礦工程或 300 萬噸/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 萬噸/年以上磷礦、硫鐵礦或 30 萬噸/年以上鈾礦工程;

(5)20 萬噸/年以上石膏礦、石英礦或 70 萬噸/年以上石灰石礦等建材礦山工程。

7.2 二級資質標準

7.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7.2.2 企業主要人員

(1)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0 人,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2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礦建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礦業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礦山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25 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75 人。

7.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5 類中的 2 類或某 1 類的 2 項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60 萬噸/年以上鐵礦采、選工程;

(2) 60 萬噸/年以上有色砂礦或 30 萬噸/年以上有色脈礦采、選工程;

(3)45 萬噸/年以上煤礦工程或 150 萬噸/年以上洗煤工程;

(4)30 萬噸/年以上磷礦、硫鐵礦或 20 萬噸/年以上鈾礦工程;

(5)10 萬噸/年以上石膏礦、石英礦或 40 萬噸/年以上石灰石礦等建材礦山工程。

7.3 三級資質標準

7.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7.3.2 企業主要人員

(1)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4 人,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礦建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礦山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7.4 承包工程范圍

7.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礦山工程的施工。

7.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礦山工程(不含礦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120 萬噸/年以下鐵礦采、選工程;

(2)120 萬噸/年以下有色砂礦或 70 萬噸/年以下有色脈礦采、選工程;

(3)150 萬噸/年以下煤礦礦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以上的礦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的工程項目)或 360 萬噸/年以下洗煤工程;

(4)70 萬噸/年以下磷礦、硫鐵礦或 36 萬噸/年以下鈾礦工程;

(5)24 萬噸/年以下石膏礦、石英礦或 80 萬噸/年以下石灰石礦等建材礦山工程。

7.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礦山工程(不含礦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70 萬噸/年以下鐵礦采、選工程;

(2) 70 萬噸/年以下有色砂礦或 36 萬噸/年以下有色脈礦采、選工程;

(3)60 萬噸/年以下煤礦礦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以上的礦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或 180 萬噸/年以下洗煤工程;

(4)36 萬噸/年以下磷礦、硫鐵礦或 24 萬噸/年以下鈾礦工程;

(5)12 萬噸/年以下石膏礦、石英礦或 48 萬噸/年以下石灰石礦等建材礦山工程。

注:

1.礦山工程包括礦井工程(井工開采) 、露天礦工程、洗(選)礦工程、尾礦工程、井下機電設備安裝及其他地面生產系統和礦區配套工程。其他地面生產系統是指轉載點、原料倉(產品倉) 、裝車倉(站)以及相互連接的皮帶輸送機棧橋的土建及相對應的設備安裝工程。礦區配套工程是指礦區內專用鐵路工程、公路工程、送變電工程、通訊工程、環保工程、綠化工程等。

2.礦山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礦建、結構、機電、地質、測量、通風安全等專業職稱。

八、 冶金工程施工總 承包資質標準

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8.1 一級資質標準

8.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8.1.2 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礦業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15 人,其中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0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冶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冶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80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屬冶煉或金屬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 、結構、電氣、給排水、動力、暖通、測量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150 人。

8.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11 類中的 3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年產 100 萬噸以上煉鋼或連鑄工程(或單座容量 120 噸以上轉爐或 90 噸以上電爐) ;

(2)年產 80 萬噸以上的軋鋼工程;

(3) 年產 100 萬噸以上煉鐵工程 (或單座容積 1200立方米以上高爐)或燒結機使用面積 180 平方米以上燒結工程;

(4)年產 90 萬噸以上煉焦工程(焦爐炭化室高度6 米以上) ;

(5)小時制氧 10000 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產 30 萬噸以上氧化鋁加工工程;

(7)年產 15 萬噸以上鋁或 10 萬噸以上銅、鉛、鋅或 2 萬噸以上鎳等有色金屬冶煉、電解工程;

(8) 年產5萬噸以上有色金屬加工工程或生產5000噸以上金屬箔材工程;

(9)日產 2000 噸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工程;

(10)日產 2500 噸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預熱器系統或水泥燒成系統工程;

(11)日熔量 400 噸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產 75萬噸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8.2 二級資質標準

8.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8.2.2 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12 人,其中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8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冶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冶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50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屬冶煉或金屬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 、結構、電氣、給排水、動力、暖通、測量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75 人。

8.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3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年產 80 萬噸以上煉鋼或連鑄工程;

(2)年產 60 萬噸以上的軋鋼工程;

(3)年產 70 萬噸以上(或單座容積 1000 立方米以上高爐)煉鐵工程;

(4)年產 60 萬噸以上煉焦工程(焦爐炭化室高度6 米以上) ;

(5)年產 15 萬噸以上氧化鋁加工工程;

(6)年產 10 萬噸以上鋁或 5 萬噸以上銅、鉛、鋅或 1 萬噸以上鎳等有色金屬冶煉、電解工程;

(7) 年產3萬噸以上有色金屬加工工程或生產2500噸以上金屬箔材工程;

(8)日產 1500 噸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工程;

(9)日產 2000 噸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預熱器系統或水泥燒成系統工程;

(10)日熔量 300 噸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產 60萬噸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8.3 三級資質標準

8.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8.3.2 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7 人,其中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5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冶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冶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5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屬冶煉或金屬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 、結構、電氣、給排水、動力、暖通、測量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8.4 承包工程范圍

8.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冶金工程的施工。

8.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產 120 萬噸以下煉鋼或連鑄工程;

(2)年產 100 萬噸以下的軋鋼工程;

(3)年產 120 萬噸以下煉鐵工程或燒結機使用面積 240 平方米以下燒結工程;

(4)年產 120 萬噸以下煉焦工程;

(5)小時制氧 12000 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

(6)年產 35 萬噸以下氧化鋁加工工程;

(7)年產 20 萬噸以下鋁或 12 萬噸以下銅、鉛、鋅或 2.2 萬噸以下鎳等有色金屬冶煉、電解工程;

(8) 年產6萬噸以下有色金屬加工工程或生產6000噸以下金屬箔材工程;

(9)日產 4000 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工程;

(10)日產 6000 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預熱器系統或水泥燒成系統工程;

(11)日熔量 550 噸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產 150萬噸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8.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產 100 萬噸以下煉鋼或連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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