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
一、 資質分類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 12 個類別,一般分為 4 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專業承包序列設有 36 個類別,一般分為 3 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 ;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本標準包括建筑業企業資質各個序列、類別和等級的資質標準。
二、 基本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資產;
(二)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及其他注冊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
(四)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三、 業務范圍
(一)施工總承包工程應由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對設有資質的專業工程進行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二)設有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工程單獨發包時應由取得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擔。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組織施工,勞務作業可以分包,但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三)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四)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相應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等業務。
四、 有關說明
(一)本標準“注冊建造師或其他注冊人員”是指取得相應的注冊證書并在申請資質企業注冊的人員 ;“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是指持有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認可單位頒發的崗位(培訓)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或按照相關行業標準規定,通過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職業能力評價,取得職業能力評價合格證書的人員; “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是指經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地方有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
(二)本標準“企業主要人員”年齡限 60 周歲以下。
(三)本標準要求的職稱是指工程序列職稱。
(四)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中的“技術工人”包括企業直接聘用的技術工人和企業全資或控股的勞務企業的技術工人。
(五)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是指申請資質企業依法承攬并獨立完成的工程業績。
(六)本標準“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相應建筑物、構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標準的“以上” 、 “以下” 、 “不少于” 、 “超過” 、 “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八)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標準另行制定。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資質標準
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 12 個類別,分別是: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
(二)專業承包序列資質標準
專業承包序列設有 36 個類別,分別是: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橋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隧道工程專業承包、 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 、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 航道工程專業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專業承包、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水工金屬結構制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核工程專業承包、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環保工程專業承包、特種工程專業承包。